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33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6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