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2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自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东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238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