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03行他61号
原告**诉被告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