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岩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美岩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岩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富,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2018)鹤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陕西美岩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我院于2019年6月13日下发的(2017)黑04破1之八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对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鹤岗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现正在破产审理中,本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岩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仲裁委员会(2018)鹤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