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3656号
申请执行人: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7334(组织机构代码142839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42147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盾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澳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3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辰澳公司应支付双盾公司1232122元。因辰澳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双盾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以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辰澳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同年8月30日、11月6日、11月27日、2019年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辰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辰澳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扣划30517.41元并已转交给双盾公司;辰澳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至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辰澳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辰澳公司名下房产均已办理抵押或被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4、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赴被执行人辰澳公司的住所地查询了其财产情况,辰澳公司由于环保整治已经歇业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辰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辰澳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未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