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591号
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7334(组织机构代码142839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路**宁湖园南2-4/2-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879912(组织机构代码66378799-1)。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盾公司)与被告南
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双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及保全费4270元。
审判长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