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9591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9591号
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7334(组织机构代码142839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路**宁湖园南2-4/2-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37879912(组织机构代码66378799-1)。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盾公司)与被告南
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双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及保全费4270元。
审判长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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