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丁商初字第0010-2号
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昌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双昌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昌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96元,由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