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2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良。
被执行人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90442-7,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苏阳乡南白娄村。
法定代表人朱丙辰。
本院作出的(2004)宜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33513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对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相关异议本院已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进行审查,但至今尚未有生效结论。执行中,本院扣划双方无异议的金额158650元,上述款项已转交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上述异议应当经依法审查生效后方可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无异议的执行标的,本院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待执行异议审查完毕,生效法律确定具体的执行标的后,根据生效法律确定的内容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宜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