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复9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019044274,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苏阳乡南白娄村南天山工业园凤凰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朱雪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7334,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华,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因其与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宜兴市化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执异108号的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复议审查期间,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以与双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忠意胜开玻璃钢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俞 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锦锦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