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636号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7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润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九号信息港大厦2层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7KR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润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收取),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