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冠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冠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冠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张催字第00052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冠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冠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10200052/23376143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3日,出票人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澳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冠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月
审判员***
审判员钱满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