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27-1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鸿博精密薄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南坡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山东省博兴县鸿博精密薄版有限公司与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六千三百四十三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