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渭滨执字第00566-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4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70元。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投资、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费27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代执行员***
代执行员*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易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