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19)陕0304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家,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碎星,男,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国铁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段艳兰,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康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国铁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60250元及质保金4750元,利息按年息6%计算至20190416为141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887元,合计78102元(未含后期利息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月20日、3月27日、4月26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査控系统及陕西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国铁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査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陕西国铁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年4月1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办公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国铁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査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04执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赵民权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