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9234号
原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闸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经理。
被告:山东天工岩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学锦,经理
原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工岩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0月2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