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739号
原告:***,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磊,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闸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粟,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因本案的关联案件***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为:(2022)鲁1502民初4185号】,因两案件发包人相同、承包人相同、工程相同,且三方均同意将该案件与【(2022)鲁1502民初4185号】案件合并,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被告与(2022)鲁1502民初4185号相同,且两案涉案工程为同一工程,同一发包方,为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502民初418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