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终3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闸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召勇
审 判 员 石 鑫
审 判 员 孙久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志新
书 记 员 肖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