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阳恢执字第1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关街闸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老年公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4日向第三人阳谷县十里****老年公寓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老年公寓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老年公寓的到期债权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