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成、***,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关街闸北小区E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红
审判员*颖
审判员吴艳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