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县兴中砖厂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28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陇县兴中砖厂,住所地:陇县东风镇老观村。
负责人:王超,男,生于1983年2月20日,住陇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北环路沈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同录,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县兴中砖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将执行标的17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陇县兴中砖厂。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宏杰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