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执字第350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扎下花木大世界201号。
法定代表人胡道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奥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承建被执行人的工程,双方一致认可已完成工程总价款为650万元,被执行人已支付4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不再进行审计。双方之前的所有收据、借据均作废,就本案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10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1月24日前支付7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10万元。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自愿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月息3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0元予以强制扣划并冻结该账户。余款469000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冻结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予以扣划冻结,余款46900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正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