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天辰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5705号
原告:聊城天辰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居路与昌润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天辰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天辰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聊城天辰装饰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阮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