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侯延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4民初309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东阿县牛角店镇冷河村17号,现住东阿县。
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延路,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联,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聊城市九州国际小区6号楼1单元5楼东户,系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侯延路、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