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69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常。
委托代理人:穆培培。
被执行人: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德胜。
委托代理人:李良。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569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