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9173号
原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现代农机国际商城D区314号。
法定代表人:房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安装公司)与被告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364964.57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聊城现代农机农资国际商城白庄回迁区工程,约定了开工日期及工程天数、约定单价。原告于2014年7月组织施工,后因各种因素停工。2019年8月3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工程价款。现欠原告工程款6364964.57元。
沃尔德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款项未达到支付条件。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原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工程整改逾期近2个月,且因原告不配合验收,案涉工程至今未达到验收合格条件,也未达到备案标准。另外,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数额未经双方财务最终对账,也未扣除质保金,工程款余额也不确定。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五建安装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沃尔德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五建安装公司承建沃尔德公司开发的位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庄回迁区1、2、13、14号住宅楼(后变更为35、36、37、38号楼),合同约定了施工、完工时间、质量标准、造价、违约责任等。2019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施工的35、36、37、38号回迁楼施工价款2813万元,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总价为160万元,总价款为2973万元。2.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23825035.43元,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共计5904963.57元。3.乙方整理提供的2017年1月22日前产生并签证的全部误工损失费,甲方以265万元的包干价作为损失补偿,在此包干价之外的误工损失费甲方不予认可。4.回迁楼及室外管网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甲乙双方协商以95万元的包干价计入结算。5.乙方负责35、36、37、38号回迁楼达到质监部门验收合格要求的全部整改内容,甲方补贴乙方26万元,由乙方包干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6.综上内容:甲方仍须支付乙方工程款共计9764964.57元(具体以双方财务对账为准)。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10日内,甲方拨付乙方工程款200万元,以作为乙方施工所需。8.甲方按照本协议第7条拨付乙方200万元,乙方确保在签订本协议后的40日内,将回迁楼整改完毕,达到质监部门要求的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9.经甲乙双方现场认定,乙方在对回迁楼的整改内容完成50%时(约20天),甲方拨付乙方100万元。10.回迁工程在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甲方拨付乙方200万元。11.回迁工程在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乙方应将回迁工程予以备案所需一切工程资料整理齐备,达到备案标准,交予甲方并协助甲方备案。12.乙方完成本协议第11条后的100日内,甲方在扣除60万元保修金后,一次性将工程余款支付完毕(保修期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13.本协议中的施工总价、误工损失费、变更造价增加等费用的核价依据由乙方提供,乙方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按违约处理。14.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任意一项条款,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9月11日支付给原告200万元,2019年10月8日支付100万元,2020年4月17日支付40万元,合计340万元。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及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整改报告》,主要内容为,接到贵站于2019年12月5日对本工程竣工验收时下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整改,1、2、…8项已整改完毕。案涉工程现已交付使用。沃尔德公司主张,目前在验收过程中,因为五建安装公司不配合交付材料及在相关材料中进行盖章不能验收合格。五建安装公司称已经将全部材料交给了沃尔德公司,需要配合的随时配合。
2020年7月1日,沃尔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五建安装公司承建的工程至2019年12月9日才达到验收条件,逾期672天为由,要求五建安装公司支付违约金672万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7784号判决,该判决认为,涉案工程不能及时验收的原因有当时不通水电等客观因素,五建安装公司已经于2018年1月21日向沃尔德公司递交了验收申请,沃尔德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能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非五建安装公司能够左右,未能及时组织验收不能归责于五建安装公司,沃尔德公司以此主张五建安装公司逾期完工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撑,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沃尔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沃尔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鲁15民终224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沃尔德公司提交与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22日的协议书、代付混凝土明细表、2020年6月19日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沃尔德公司代五建安装公司向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04510元、551280元,合计655790元,应从所欠五建安装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五建安装公司认为上述两笔款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已经扣除,包含在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否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二、沃尔德公司代付混泥土款是否应予扣除。
一、是否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2019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对所欠工程款进行确认,第10、11、12条约定了“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支付200万元……100日内扣除保修金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现有关验收部门虽没有出具验收合格证书,但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合格。而且,2019年12月9日,沃尔德公司、五建安装公司及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说明五建安装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沃尔德公司不能证明没有验收合格的原因在五建安装公司。因此,沃尔德公司应支付保修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总工程款为9764964.57元,已支付340万元,保修金为60万元,剩余工程款为5764964.57元。沃尔德公司不能说明五建安装公司需要提交工程验收的哪些备案资料,待有证据后,沃尔德公司可另行向五建安装公司主张权利。
二、沃尔德公司代付混泥土款是否应予扣除。沃尔德公司提交的其与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代付混凝土明细表,能够证明沃尔德公司代付混凝土款655790元发生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时间之后,五建安装公司主张已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扣除,证据不足。沃尔德公司代付混泥土款655790元应从五建安装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沃尔德公司应支付五建安装公司工程款为5109174.57元(5764964.57元-65579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09174.57元;
二、驳回原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7元,原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9元,被告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6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7元,被告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