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057号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新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铮,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常,经理。
被告:陈宪利,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宪利、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