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093号
申请人: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常,总经理。
被告: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现代农机国际商城D区314号。
法定代表人:房德胜,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64964.57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2021)鲁1502民初9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4964.57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