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4民初1421号之一原告:东阿县鸿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全廷,经理。
被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侯延路,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鸿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五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阿县鸿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阿县鸿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任海宝
人民陪审员孟高峰
人民陪审员卢哲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