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5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925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12735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5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