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143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仪征市月塘乡***排娄组**,现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