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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古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瑞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古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瑞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98331706C,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8376663XC,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程,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古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瑞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925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4041509.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5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