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东*****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苏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苏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