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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东*****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苏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苏茂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苏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