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168号
申请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86129200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