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921民初117号 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8612920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21B489573620。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鑫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城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古城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613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26132.32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原告中标被告“四好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81万元,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竣工。2020年2月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竣工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定案金额为811292.32元,原被告及审计公司共同在项目验收单上盖章验收。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截止2021年10月12日,被告还欠426232.32元工程款未付,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欠款数额属实。二、剩余欠款支付条件尚未具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本工程无预付款,施工单位进场后,付十万,剩余价款等上级政策补助资金拨付后,一次性付清。涉案项目上级财政一共拨款66万,2020年10月28日拨款132000元,2021年9月18日拨款121000元,还有41万尚未拨付。第三笔财政拨款到位后剩余欠款的给付条件才具备。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8日,经竞争性磋商采购,被告古城村委会发包的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四好路建设项目由原告顺鑫公司中标,随后双方签订《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四好路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合同就工程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和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付款进度的约定为17.3.3(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专用条款中关于工程进度付款17.3.3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施工单位进场后,付十万元,剩余价款等上级政策补助资金拨付后,一次性付清。涉案工程竣工后,2020年2月,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涉案四好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提报金额828,857.52元,审减金额17,565.20元,定案金额811,292.32元。 2019年11月26日施工过程中,古城村委会支付被告工程款132,160元。工程完工后,2020年10月28日支付工程款132,000元,2021年9月18日支付工程款121,000元,均为上次补助资金。2021年10月12日古城村委会***公司出具欠条,尚欠工程款426,132.32元。因未结清全部工程款,2022年10月10日,顺鑫公司向古城村委会发出《催款函》,催促古城村委会将拖欠的426,132.32元尽快结清。古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在该催款函中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招投标签订的《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四好路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涉案工程竣工后,经审计确定了工程价款,双方均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关于被告古城村委会主张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工程款。对此,《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四好路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未明确上级政策补助资金拨付主体,即便明确,该上级单位也并非本合同主体,古城村委会作为债务人仍负有支付工程款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多年,被告古城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积极主张自身权利以实现上级政策补助资金到位,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成为拒付工程款的依据,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顺鑫公司请求被告古城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26,132.32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欠款426,132.32元及利息(以426,132.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6元,由被告宁阳县泗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