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5876号 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漕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