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快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怀远县忠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6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榆森,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忠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雅苑C2楼S103。

法定代表人卢传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怡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龙越路16号9-5。

法定代表人张靓,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忠豪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怡快电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8)浙01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俞建明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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