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118号
原告:重庆怡快电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龙塔街道龙越路**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588969。
法定代表人:张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均,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怡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怡快电梯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93.02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