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305号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齐南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亮,经理。
被告: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办事处工业园区经四纬二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田广迎,经理。
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称被告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其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思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