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宪文。
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60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