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闽创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206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闽创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敦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西闽创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敦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敦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闽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8178.6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082元。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存款207797.8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99715.84元。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展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为“桂A2××**”的东风牌汽车、“桂BL××**”的三菱牌汽车、“桂B2××**”的东风牌汽车、“桂BV××**”的五菱牌汽车、“桂BZ××**”的五菱牌汽车共五辆汽车,但因上述车辆不确定下落,无法扣押到案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额为368462.8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