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华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华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403民初3074号
原告:枣庄华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400695423009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400743368834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
原告枣庄华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建筑公司”)与被告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三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三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因被告单位食堂改造、办公院内地面硬化、绿化及小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核定工程款总计120,000元,并由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余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海三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被告东海三联公司将其单位食堂改造、办公院内地面硬化、绿化及小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华为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完成后,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12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1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分四次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余款10,000元在被告公司财务挂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东海三联公司欠原告华为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0元,其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东海三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华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