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MPHGM7R。
法定代表人:付宇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266817771T。
法定代表人:曾庆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硕,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孙向东
审 判 员 潘红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