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797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杜卫国,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杜卫国、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卫国、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612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卫国、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612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