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224号
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