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453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多次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