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744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4812.8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4812.8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