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民初1571号
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26681777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市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967408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市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平市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市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930元,合计4955元,由原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