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021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5楼4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田林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