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9民初464号
原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5楼4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