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8民初338号
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地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667002397N。
法定代表人:梁泰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晶晶,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利娟,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青秀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26029K。
法定代表人:吴顶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富凌,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建,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日胜,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
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桂1228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5日。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2民终1864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确定基础法律关系错误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立案审理,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晶晶、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日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20年9月27日,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92元,减半收取56446元,由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镇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卢俊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覃乃夫
书 记 员 韦婕梅